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案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桂市监处罚〔2023〕32号桂阳县流峰镇佳豪购物广场桂阳县流峰镇佳豪购物广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92431021MA4NJJLF7A2023年3月21日,在该店抽样检验,经营的香葱检测出“毒死蜱”项目不合格,“毒死蜱”项目指标值≤0.02mg/kg,实测值0.7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14元,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缴纳罚款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