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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苍南县人民政府 | 2023-07-12
第二条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对有停放需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停放,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第七条在本县通行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将车辆停放至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第三章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运营管理第十五条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的运营管理应交由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停车场有权拒绝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条件的车辆进场停放,第二十四条进场停放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及落实所载运介质临时停放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实现县域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卸货停放需求与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的智能互联,(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专用停车场内停放的、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载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九条各个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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