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5月26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0日咸阳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减轻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第二条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4元/人·月,第四条职工大病保险用于解决参保职工参保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中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简称大病保险起报点)以上部分,第五条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后,参保职工个人自付的符合我市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第六条职工大病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同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不予支付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分段计算),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超起报点合规医疗费用(元)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30000以下(不含)5530000—50000(不含)6550000—100000(不含)75100000—150000(不含)85150000(含)以上95第八条职工大病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第九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大病保险的经办和管理,第十条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将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及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筹集标准、起报点、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职工大病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等,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