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水利及其他项目实施部门建设的淤地坝建设工程,负责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和工程维修养护、巡查(管护)人员报酬等日常管理经费,组织各镇(办、中心)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四条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为工程所在地镇(办、中心)人民政府,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运行管理,技术责任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第三章建设第九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工程安全可靠、配套设施齐全、整体环境美观、运行管护到位、综合效益显著的要求,第十一条各镇(办、中心)应负责做好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环境保障工作,但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行业、个人投资建设淤地坝,中型淤地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大型淤地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小型淤地坝工程初步设计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型淤地坝工程初步设计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大型淤地坝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中心)人民政府汛前要对本区域内的淤地坝逐个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