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支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合作,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参股孵化企业,(十)推动社会资本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和项目,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签订共建协议(或出资)的在穗省级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及其人才团队,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国(境)外专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广州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或者担任项目负责人,(十二)事业单位、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后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参与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高水平大学、大型国有企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应认真落实共建协议和建设方案的各项规定和主体责任,获得的市级财政建设经费按照共建协议和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十八)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应及时向共建各方上报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共建单位、主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