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国务院2023年6月1日(此件有删减)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1.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明确相关进口产品清单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试点方案后6个月内共同研究作出决定,(适用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4.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的下列货物,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14.试点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外一致原则,金融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15.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16.鼓励境外专业人员依法为试点地区内的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六、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29.试点地区应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