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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解读】何志锋解读《河源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河源市林业局 | 2023-07-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河源市林业局制定了《河源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制定《减免责清单》是完善与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林业行政“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规范水平,二、制定《减免责清单》的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森林防火条例》(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六)《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八)《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三、主要内容《减免责清单》分为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免处罚事项清单三种类别,适用情形为:行为人能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2.“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配合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适用情形为:行为人能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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