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涉案专利名称为“拨水推动器(手动款)”,被控侵权产品为“拨水推动器(手动款)”均用于驱动船只前进,由于涉案外观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因此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同点主要在于: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整体造型相同,产品整体右侧都为底部带有漂浮块和内部带有波水轮的罩壳,罩壳连接设计在两个漂浮块中间的上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不同点主要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漂浮块的尾部边缘倾斜向上,被控侵权产品的电机罩盖顶部边缘较为圆滑,从评价报告中给出的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来看,这些设计的不同对整体有显著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整体设计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整体设计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