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验区),二、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推进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等工作,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推荐、建设等工作,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可申报示范区,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可申报试验区,申报主体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典型代表案例,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示范区、试验区申报主体制定印发建设方案,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工作的总体谋划,(二)认真组织审核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按程序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评价指标(试行)2.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