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五条(管理原则)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第八条(作业服务单位和清扫保洁队伍的确定)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的作业服务单位,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第十二条(作业服务规范要求)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四条(评议)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作业服务单位的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的评议活动,第十六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作业服务单位或者作业人员损害清扫保洁服务质量的现象,作业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清扫保洁作业或者经评议未达到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的,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