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本局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河市监听告字〔202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联系人:陈文江、钟锐联系电话:0762-3279710附件:《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罚〔2023〕11-14、16、18-37号)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30日附件:2023年吊销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