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宸宇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庆文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1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工资12014.39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118.28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14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