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以“贵州省企业上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载体,第三条上云企业是指使用云服务产品的实体经济企业,第五条“云使用券”是为支持“企业上云”而发放的、用于补贴上云企业购买云服务云产品使用费的凭证,第六条平台服务方是“贵州省企业上云服务平台”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单位,第十条平台服务方按照省大数据局要求负责相关工作,第十二条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负责从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开展成效等方面对上一年度参与省大数据局“企业上云”项目的云服务商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云服务商按每年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工作通知相关要求,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申报“xx年实体经济企业使用‘xx’云服务”项目,省大数据局根据项目专家评审、云服务商上年度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项目总投资等情况开展集中研究,由平台服务方首先对云服务商发布的产品进行审核,云服务商要为上云企业提供数据封存服务,第二十四条每年省大数据局向认定享受“企业上云”项目支持的云服务商拨付“企业上云”项目资金,第二十五条云服务商通过服务平台提交未兑现过的订单发票、合同、转账信息、上云企业使用情况等兑现材料,省大数据局委托平台服务方对云服务商提交的兑现资料进行初审,(四)云服务商在服务上云企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云使用券”政策资金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