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龙农(农产品)罚〔2023〕11号林志祥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添加剂案林志祥当事人在经营杨梅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参照《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2023版)序号86,轻微的,A档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484.8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款共计8484.8元,到银行交罚没款8484.8元元,自收到决定书起15日内交款,漳州市龙海区农业农村局2023.6.30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