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对河口保护区”)和东苕溪(乾元段)饮用水水源(备用)保护区(以下简称“东苕溪保护区”)的保护,相关村、社区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二、饮用水水源地确定保护区划定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第十五条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四、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政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建设等有关部门,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建设、水利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第二十三条县政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原对河口保护区、东苕溪保护区相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