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与市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登记检审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第十条经办外币业务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按规定开设外汇账户,第二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不同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销户,第二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的,应在撤销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丽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市级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发现市级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市级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按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与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商业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市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第三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转到本单位的其他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第三十三条接收市级财政拨款的账户统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第三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机制,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附件:一、丽江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二、丽江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三、丽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四、丽江市市级预算单位接收对政拨款账户印鉴卡五、丽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