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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 | 2023-06-27
丽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丽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向精品化、规模化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及节能建筑材料,对在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及节能建筑材料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其他规定,专用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不得随意倾倒残料,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所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内,除下列情形之外,禁止现场自行搅拌,(一)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二)道路交通不便,运输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确需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上列情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尘、降噪、废水排放和清洁地面等措施,参加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确保混凝土施工质量,第十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选用性能先进、工艺科学、流程合理的设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有关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和质量验收设备,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息记录:(一)设立搅拌站(厂)未按规定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二)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十八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审批的;(二)监管不力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三)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及时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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