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6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第三条项目资金通过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或省级专项资金给予安排,项目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遴选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第七条重点县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第八条省级在中央资金下达30日内将各重点县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任务分解下达,第十条各重点县(市、区)要细化资金发放流程,第十一条各重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监督,项目验收材料报送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农村能源管理总站备案,第十二条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成立项目专家指导组,为全省和辖区内各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政策制定、任务落实提供决策咨询,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相关解读:关于《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