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2023年6月11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一、为规范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建立的独立坐标系属于工程坐标系,三、根据国务院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确定的地级以上的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独立坐标系的审批,负责审批独立坐标系的行政机关在本办法中简称审批机关,八、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十三、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建立独立坐标系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坐标系的启用时间、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和与原有城市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现有各类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地理信息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转换到新批准的城市坐标系,十六、经批准建立的独立坐标系的系统参数(即坐标原点、中央子午线和高程抵偿面)及相关测绘成果应当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提供使用,附件: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2.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技术设计书编写样式附件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申请人(公章):申请日期:独立坐标系名称独立坐标系种类□城市坐标系□工程坐标系申请人情况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单位性质经办人联系电话城市情况(城市坐标系填写)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工程情况(工程坐标系填写)工程性质□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其他项目施工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程坐标系填写)上级主管部门(工程坐标系填写)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技术设计书编制单位名称测绘资质证书编号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名称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坐标系统适用情况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标准分带进行投影,变形限差数值参照对应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域内现有独立坐标系情况(注:存在多个时须逐个填写)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原点位置(°′″,投影变形不超过2.5cm/km的区域占全市的比例及对变形超限区域的解释说明(城市坐标系填写)附件2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技术设计书编写样式一、概述(申请城市坐标系:城市概况,项目涉及区域的高程信息、工程性质(是否属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市坐标系建设情况等),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章节应说明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标准分带进行投影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现有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拟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为何能满足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