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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06-25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15日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山东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第九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附件)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应在节能审查前取得相应权限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源或煤炭消费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应提交相应权限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源或煤炭消费替代方案审查意见,不符合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节能审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评审前,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第二十条市、县(区)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由市、县(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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