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管理,第三条项目申报、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督实施统一模式管理,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公示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各责任科室、单位的要求,第九条申报主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第四章项目审核第十条各责任科室、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负责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与局机关纪委查验申报主体是否列入宁乡市农业领域信用黑名单,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或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一般由市财政局农业科和市农业农村局各单位、责任科室、机关纪委、财务科联合组成)具体实施,第十八条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的本级农业产业项目,申报、推荐、公示、验收等程序按照本办法实施,验收方式由各责任科室、单位具体负责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第七章项目管理第十九条局机关纪委建立健全宁乡市农业领域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负责项目申报管理的各责任科室、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第十章纪律要求第二十六条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局机关纪委要切实加强农业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