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登记在浦东新区或者住所地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促进发展、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三条(职责分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和浦东新区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第四条(融资租赁服务实体产业发展)支持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要求,第五条(融资租赁服务绿色发展)支持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内部治理和业务决策,支持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业务审核方式,第七条(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第十条(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制度)市和浦东新区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融资租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支持制度)支持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发行各类债券,支持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信用管理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您如果对《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草案)》有什么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