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将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权属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记载的行为,第三条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登记主体具有以下权利:(一)对合法取得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享有相应的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和数据产品经营等相关权利,(二)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和发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情形,(五)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包含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真实性、合法性情况的实质性审核材料,(三)数据资源流通记录等许可佐证材料,(四)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于许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实质性审核材料,第十七条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三)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权利主体转移的佐证材料,(四)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于转移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实质性审核材料,第十九条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的注销登记,可由登记机构对相关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进行注销,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登记机构履行数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技术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