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停车经营单位:为完善福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现将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是:(一)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二、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按类别划分,(一)实行一类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交枢纽站和公共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二)实行二类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停车场,经政府依法批准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三)宁德市闽东医院停车场(含立体停车楼)仍按《福安市物价局关于闽东医院停车场车辆收费标准的批复》(安价〔2012〕43号)执行,三、除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所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