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县爱卫办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七条县爱卫会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监督管理工作:(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全民健康和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五)县教育科技局:负责学校卫生设施的完善,(六)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污水管道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八)县水务局:负责城乡河流、水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十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经营销售单位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六)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及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环境治理工作,(十九)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二十)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督促协调爱卫会成员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二)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落实,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