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工作,第五条“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组织前3年质量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第七条“会昌独好”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县政府对获得“会昌独好”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为加强对“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工作,对获得“会昌独好”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具体承担组织“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三)负责受理“会昌独好”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并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会昌独好”质量奖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第六章获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三条“会昌独好”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10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参加“会昌独好”质量奖、市长质量奖、井冈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由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政府撤销其“会昌独好”质量奖,第二十九条承担“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会昌独好”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