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一)规模型总部1.工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的其他企业,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境内上市按进度给予400万元奖励,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