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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

华安县人民政府 | 2023-06-14
第六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第九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按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委托的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五条村(居)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一)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二)落实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第十九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由村(居)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的,(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一)根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四)配合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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