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第六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工作,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凭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本年度的安全检测凭证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设置申请,第二十条已获得设置许可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规定和城市管理考评等相关要求,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公共设施广告需统一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批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第三十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巡查日常机制,第三十四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依法公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许可、撤回、变更等信息,第三十五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许可、撤回、变更等有关信息按月汇总,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撤销设置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