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级审批和管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第九条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第三章市场监管和服务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和接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监管检查时,第十四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配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监管额度,第二十一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和部门联动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资质审批部门,第二十七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此前自治区内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