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和《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经相关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组织综合评定并于2023年6月12日完成公示,认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温宿县、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共5个县(市)为第四批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和田地区和田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焉耆县,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新和县7个县(市)为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特此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