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遴选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厅对本行政区域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进行管理,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共性条件1、申报主体应在省内依法注册,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三)其他与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第十二条对拟入选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第四章管理第十三条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布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名单并适时更新,第十四条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接受评估评价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需向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七条省工信厅通过门户网站对调整和取消示范资格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进行公告,省工信厅原则上从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州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遴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