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或研发机构是指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二)申报材料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电子扫描版:1.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创投风投机构奖励申请表,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4.中基协登记或备案证明;5.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申报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复印件,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一)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是自政策发布之日后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1.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表,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2.被引进企业是自政策发布之日后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一)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是自政策发布之日后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2.申报主体已在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完成投资500万元(含)以上,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第十三条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委托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