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项目重大变更和终止的实施,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2.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项目负责人可放宽为该平台入驻企业在职人员,(一)同一项目负责人,(四)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单位),结合科研项目申报主体和项目负责人的综合实力,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书变更管理,通过“科企通”系统中的“鹿城区科研项目管理”提请鹿城区科技局变更合同书有关条款,(一)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需要变更合同书内容的,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事先报备,(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