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7日上午接群众举报后,货主施某某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施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当事人施某某从林某某的养殖场购买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12头母猪和1头公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施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施某某予以罚款6200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施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处罚记录,对当事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