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三)工程内部无渗漏水,(四)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五)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及预制构件,新的租赁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损坏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孔口或者配套附属设施的,(四)拆除地面建筑物的,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被拆除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安全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前款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