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第二章社会信用评价管理第七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计分方法等,前款所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包含社会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守信践诺加分项信息和失信违诺扣分项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实行动态调整,第八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价指标(含正向和负向指标)、评价标准、计分方法,(二)评价数据来源、数据分类,(三)评价模型运算、实施技术,(五)评价结果公开、共享方式,前款规定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中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20%,按照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进行划分,动态管理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指标,迭代更新评价模型,实现评价结果自动生成、直观展示、便捷查询和常态化共享,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