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我局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厦人社决催字〔2023〕00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联系人:李先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592-7703320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邮编:361012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12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