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逸锦鸿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94954708W)于2015年6月2日向本局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冒用郭舒阳身份证以及伪造其签名的虚假材料,依利害关系人(举报人)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作出撤销决定:1、撤销2015年6月4日作出的准予厦门逸锦鸿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备案【《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厦湖)登记内变字[2015]第2022015060230328号】中的郭舒阳股东登记事项,2、撤销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准予厦门逸锦鸿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备案【《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厦湖)登记内变字[2015]第2022015081430043号】及《备案通知书》(厦湖)登记内备字[二O一五]第2022015081430043号】中的郭舒阳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备案事项,3、撤销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准予厦门逸锦鸿贸易有限公司相关备案【《备案通知书》(厦湖)登记内备字[二O一五]第2022015092135084号】,4、厦门逸锦鸿贸易有限公司核准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的营业执照(换照取得)正副本同时作废,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或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