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下达预算,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七条盟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奖补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以及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照程序编制奖补资金预算建议,第九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编制奖补资金预算建议时,第十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自治区本级预算批复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配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二条综合评价因素参考各盟市建制镇总数、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数量、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获得补助资金项目绩效情况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评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盟市得分=100×〔(该盟市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数量/全区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数量)×25%+(该盟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各盟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总和)×25%+(该盟市建制镇总数/全区建制镇总数)×20%+(该盟市地方财政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各盟市地方财政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资金总和)×10%+(该盟市上年度获得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评分/各盟市上年度获得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评分总和)×10%+(该盟市日常管理工作评分/各盟市日常管理工作评分总和)×10%〕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盟市、旗县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绩效评价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视情况对各地奖补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重点抽查,正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doc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