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第三条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工作,平价商品目录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平价商店牌匾由主管建设的县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即时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第十二条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应当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价格主管部门可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平价商品日常销售数据核算及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后,平价商店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平价商品销售数量、补贴金额等有关数据上报价格主管部门,第五章考核与监管第二十一条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平价商店经营者并签订协议,(二)不履行平价商店经营协议且拒不整改的,第二十七条本管理措施由光泽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