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东方医院未按规定参加2018-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漳州市龙文东方医院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医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漳州市龙文东方医院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公告,漳州市龙文区民政局2023年6月12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