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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06-12
根据《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6日成都市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规〔2022〕597号)、《成都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成财制〔2021〕4号)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市预算内投资”)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项目管理,统筹安排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市预算内投资,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投资安排标准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市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申请市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需求、项目建成后达成的效果等,市发改委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评估审核结果、资金需求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应及时调整:(一)项目在市预算内投资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绩效目标达成情况、专家验收意见等,对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汇总申报单位需向市发改委提供正式情况说明,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市预算内投资相应部分:(一)项目终止实施且资金仍有结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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