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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二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 2023-06-12
各相关企业: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浙江省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3〕62号)和相关工作要求,拟开展2023年度二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各级经信部门按季集中进行评价,2023年二季度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注册后,线上填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企业不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企业所在区、县(市)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文件和评价通过企业名单汇总表以PDF形式和可编辑电子版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由省经信厅按季集中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附件1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pdf附件2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pdf附件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docx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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