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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管理办法

三门县人民政府 | 2023-06-12
三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防工作的骨干群众,第三条三门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的管理和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第四条本办法规定所核发的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是指专项用于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人员的误工、通讯和交通补助,每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可负责同一乡镇(街道)范围内的一处或附近多处风险防范区的监测工作,第七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按照规定的日常监测频率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定期向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地质灾害监测机构)报告,异常数据及时向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地质灾害监测机构)报告,汛期内离开本区域范围应当及时向交办监测任务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监测工作和做好组织撤离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八条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的培训工作,按要求参加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第十一条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在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发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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