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公示如下:茶陵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序号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委托事项委托事项类型委托依据委托权限1茶陵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居民自建房内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等)2茶陵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四、《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2.《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居民自建房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