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后,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后,一级企业年度预算草案由县国资中心初审后,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国资局)、县国资中心监督一级企业的预算落实情况,经县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第四十四条对需要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县政府(投委会)审批的投资项目,第四十六条企业涉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由企业提出投资方案并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二)县财政局(国资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县国资中心初审、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由县国资中心初审、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按照以下权限进行:(一)经县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县国资中心及县财政局(国资局)初审及审批,(二)经县财政局(国资局)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依序经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初审及审批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