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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乐清市2022年度品牌首店认定工作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06-10
各有关企业: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发展“新品牌新消费新时尚”的若干政策意见》(乐政办发〔2022〕4号)以及《关于印发〈乐清市品牌首店新品首发首秀潮店网红店评价认定〉(试行)的通知》(乐商务联发〔2022〕1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启动2022年度乐清市品牌首店认定工作,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申请认定为首店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国际、国内知名(包含中华老字号)品牌在温州市地区的首家门店,非法人企业的品牌门店转为独立法人的,申请认定为首店企业按照《乐清市品牌首店新品首发首秀潮店网红店评价认定》(附件1)进行评价并符合以下标准:1.评价总分值需达到60分以上,3.不存在被一票否决的二级指标项目,二、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首店评价佐证材料(附件1)2.首店评价申请表(附件2)3.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加盖公章,4.门店与品牌企业的关系证明(投资人信息、隶属企业信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委托授权合同等方面资料)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申报时间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7月10日,四、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1.各申报企业于2023年7月10日下午下班前将纸质盖章版申报材料报至乐清市商务局商贸发展管理科,2.申报的资料应规范、完整、清晰,3.递交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合法、齐全、清晰,或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失信名单不得申报,请联系乐清市商务局商贸发展管理科,附件:1.乐清市品牌首店评价认定2.乐清市品牌首店评定申请表乐清市商务局2023年6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乐清市商务局办公室2023年6月10日印发关于开展乐清市2022年度品牌首店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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