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