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或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龙头企业除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加工转化、科技创新、销售服务等功能外,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昌都市区域内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市级级龙头企业,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昌都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或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第六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牧业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昌都市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1.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8.县级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牧户和农牧户增收情况、企业与农牧户之间利益联结情况证明,4.由县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利益联结关系情况书面证明(包括企业带动农牧户公示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表,第四章考核与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1.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考核评价通知,2.被考核的市级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3.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第十四条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更名材料。